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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舍环、薄文生、薄文华、薄桂金、
丁中义、段庆芳:
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3 日、2016 年 2 月 2 日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东农信)流借字(2015)年第 201513019 号、(东农信)
流借字(2016)年第 20160100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 1250 万元、500 万元,由
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 201200027 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东国用(2012)第 1 号﹞和钢结构车间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由菏泽恒润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董舍环、薄文生、薄文华、薄桂金、丁中义、段庆芳为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
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明县博宏纸箱有限公司上述 2 笔借款,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 1728 民初 3282 号、(2016)鲁 1728 民初
3277 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以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华柠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山东东
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2016)鲁 1728 民初 3282 号、(2016)鲁
1728 民初 3277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徐华柠,与此转让
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特通知您知悉。该债权转让后,您应向徐华柠履行债务,与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合同项下不再有任何关系。特此通知。
通知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华柠 2026 年 5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