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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决定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
行政相对人:山东乐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 81 号金地商城 B 座(夏
都·金地商业广场)B1-6F-18 号
2019 年 12 月,本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本
机关以房屋转租方式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辛祝
路 81 号金地商城 B 座(夏都·金地商业广场)B1-6F-18 号建筑面
积为 61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屋,租赁期限为 5 年,自 2019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4 日止,房屋租金共计 1852448 元。行政相对
人保证在该房屋内注册企业完成税收额,第一年度实现税收 300
万元以上,第二年度至第五年度每年实现税收递增 10% 以上,在
行政相对人完成税收额的前提条件下,当年享受免除房屋租金的
待遇。经核算,2023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4 日,你公司在
历城区实现的税收远低于协议约定的 330 万元,根据《协议书》约
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我机关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缴 2023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4 日期间的房租 391864 元。
前期,本机关已向相对人公告送达《告知书》,告知相对人在
收到告知书后的 30 日内缴纳上述房租,相对人至今仍未向本机
关缴纳,也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如下:
限行政相对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机关缴纳
2023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4 日期间的房租 391864 元。
如不服本决定,行政相对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60 日内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不按期履行本决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请到东风街道办事处领取《行
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东风办事处联系人:邢悦 联系电话:81903336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
202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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