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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0次
        
 
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山东国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诚智汇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姜锋诉被申请人山东国蓝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蓝建筑”)和被申请人山
东中诚智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智汇”)
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裁决,因无法送达被申请
人,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
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乐劳人仲案字〔2025〕
第432 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国蓝建
筑一次性支付拖欠申请人 2024 年 8 月、9月、10 月份
10 天工资 27335.42 元。二、被申请人国蓝建筑一次性
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差额共
计17517.24 元;三、被申请人国蓝建筑一次性支付申
请人 2024 年 8 月、9月暑降温费共计 360 元;四、被申
请人国蓝建筑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1 天的未休
年休假工资 1103 . 45 元。五、上述款项共计 46316 . 11
元,被申请人国蓝建筑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六、被申请人中诚智汇对上
述一、二、三、四、五项承担支付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
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乐陵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乐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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