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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被申请人济宁市荣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唐伟宝与你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5)第 780 号],因直接、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关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通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变更仲裁程序及限期选定仲裁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刘守领、仲裁员陈颖和仲裁员曹荣组成仲裁庭审理。请于组庭后 5 日内来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大道 35号(济宁城市展示馆东侧)4层济宁仲裁委员会 C003室]领取组庭、出庭通知书,并定于公告组庭后的第 15日上午 9 :00(遇节假日顺延) 在 本 会 知 识 产 权 庭(B005 室)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济宁仲裁委员会2025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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