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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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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送达 公 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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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桂红(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20405****) 本机关查处的你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已向你送达济历下综执限拆告字(2025)第 001 号《责令限期拆除告
知书》。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现将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2024 年 10 月 7 日,杨桂红在历下区和平路 47 号诚基中心 20 号楼-120 西北侧,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当事人搭建一处铝合金框架结构阳光房,南北长 4.4 米、东西宽 1.85
米、上下高 2.7 米,共一层,建筑面积 8.14 平方米。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辖区街
道办事处反映辖区内部分业主窗户外扩及搭建阳光房问题线索的告知函》意见,该建设行为
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影像证据单、现场检查(勘验)
笔录、济南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知函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辖区街道办事处反映辖区内部分业主窗户外扩及搭建阳光房问题线索的告知函》意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
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5213),鉴于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现本机关责令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完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无法向你采取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
达上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济历下综执限拆决字(2025)第 001 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
内到本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
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或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联系地址: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 53 号 联系电话:0531-81791515 联系人:李军
济南市历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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