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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5 年 4 月 30 日
山东俊功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杜洪昌、陈丽君:本院受理的(2024)鲁 0105 民初 14802 号原告历城区良山睿板材经营部诉你与山东巴商建筑劳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东荣、张浩明、庞永全(2024)鲁0105 民初 14802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 0105 民初 148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巴商建筑劳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分公司、山东俊功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张东荣、杜洪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历城区良山睿板材经营部货款1529979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29979 元为基数,自2023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二、被告山东巴商建筑劳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分公司、山东俊功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张东荣、杜洪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历城区良山睿板材经营部保全保险费 3000 元;三、被告张浩明、陈丽君、庞永全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历城区良山睿板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29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山东巴商建筑劳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第六分公司、山东俊功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陈丽君、庞永全、张东荣、张浩明、杜洪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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