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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合同履行陷入僵局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2次
        
 

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守约方是否一定能诉请强制履行

合同中,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诉请救济时,
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强制
履行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也是最契合当事人
缔约目的的一种方式。那么,在合同违约情形下,
守约方一定能诉请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吗?
【案情】
2022 年 12 月 30 日,原告 A 公司(乙方)与被告 B
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主要载明:乙方
租赁甲方一处场所的全部房产及院落,租赁期限 10
年,费用共计 240 万元……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
主楼的消防验收手续,并开通主楼天然气、供热系
统。天然气应接入院内,供热开口应接至主楼。其
余配房如需安装或接通时,由乙方自行办理。天然
气开户费及供热开户费,由甲乙双方各按 50% 分
担,前期由甲方垫付,结算时依据正式发票进行。
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乙方提交消
防验收合格手续,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完
成供热、天然气开户手续及管道安装,否则甲方将
承担违约的全部损失。每逾期 1 日,甲方需承担乙
方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 A 公司按约定向被告 B 公司
支付了全部租金,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后因被
告B 公司一直未办理主楼的消防验收手续及开通天
然气、供热系统,原告 A 公司遂起诉至平阴县人民
法院,要求被告 B 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立
即办理(或提供)出租楼的消防验收手续,依约办理供
热及天然气开户手续并接通管道至出租楼院内,同
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 A 公司与被告 B 公司签订
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未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有效
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581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
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
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案涉消防验收手续、供热及天
然气开户手续系出租人被告 B 公司的合同义务,其
应当积极履行该义务。但上述消防验收、供热及天
然气开户手续的办理、管道接通等,需与消防、供
热、天然气等多部门进行协调,并经相关部门审核
批准,且案涉建筑建成时间较久,客观上存在不能
办理的风险。经法院释明,原告 A 公司明确表示不
解除合同。综上,鉴于案涉合同义务的不得强制履
行性,故对原告 A 公司关于要求被告 B 公司“立即
办理(或提供)出租楼的消防验收手续,依约办理供热
及天然气开户手续并接通管道至出租楼院内”的诉
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 A 公司可以另案主张
替代履行方式的权利。
关于违约金,原告 A 公司主张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义务为止。经审查,法院认
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合同签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被告 B 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消防
验收合格手续,原告主张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计算
违约金,系其对自有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
持。另,根据《民法典》第 591 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案庭审中,被告表示案涉
消防、供热、天然气办理难度很大,可能存在不能
办理的风险,经法院释明,原告明确要求不解除合
同,故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即被告应
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起止日期为:自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至庭审结束之日止。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 A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强制履行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强制履行,学说上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或特定履
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
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使守约方尽可能地取得约定
的标的的违约责任方式。
强制履行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必须存在违
约行为;二是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
同债务的行为;三是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
同。
二、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情形
金钱债务不发生不能履行问题,而非金钱债务,
则有时可能构成不能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80 条第
一款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根据该项规定,不论是法律上的不能履行,还
是事实上的不能履行,都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积
极意义,合同应归于消灭,而不能强制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是指债务的
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的情形。诸如演出合同、咨询合
同等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人身专属性,在性质上决
定了不适合继续履行;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
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可能超过合同的牟
利等情况。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该项规定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
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
求权,待很长一段时间后才开始主张强制履行,那
么对债务人而言就未免不公。从利益衡量的立场出
发,对债权人主张强制履行的权利应作适当限制,
以尽早结束债务人责任承担方式不确定的状态。
(四)不适用强制履行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民法典》明文规定的不适用强制履行
的情形外,还有一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 . 法律
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而责令违约
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不适
用强制履行的规定; 2 .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
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显失
公平的,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即《民法典》第 533
条; 3 . 虽然不具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条件,但判
予债务人强制履行会使其面临“极大困难”时,也
很可能不支持强制履行的请求; 4 . 如果强制债务人
继续履行会使其亏损,而由债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
偿责任则可避免此种结果,债权人的损失也能得到
填补,那么就不应裁判强制履行,而应改为违约损
害赔偿,前提是裁判者在诉讼中应当释明; 5 . 如果
强制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而另一方却不能履行其
义务,则不宜判令强制履行,以免造成不公,这也
是债权的相互性原则所要求的。
三、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 580 条第二款赋予了违约方申请
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不赋予
一方解除权,将产生对双方皆不利的法律后果,或
者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但在双方均不申
请解除合同的前提下,根据《民法典》第 581 条的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且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时,对方可
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即第三人
替代履行规则。所谓第三人替代履行,也称间接强
制履行,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且该债务根据其性质不得强制履行时,债
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由第三人作出替代履
行,而由债务人负担替代履行的费用。比如,承租
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
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委
托第三人完成维修工作,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 581 条适用于可以替
代履行的给付行为,而第 580 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
于不可替代履行的给付行为。因此,这两条规定的
适用对象与范围是不同的。《民法典》第 581 条的
适用是以债务不存在第 580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为前提的。如果存
在第 580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债务人只要
提出抗辩,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即被排除,第 581
条因此无适用余地。
杨洪刚 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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