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公告
因下列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根据其与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 我们联系,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见此公告后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5 年 2 月 14 日
借款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住址 贷款余额 发放日期 到期日期 保证人 张道华 郯城县城里三 142120 2001/5/2 2001/9/30 车辆抵押 徐止铃 372822560903020 32300 2002/3/12 2002/9/12 杨传兴 刘元超 371322197205033414 36000 2006/6/28 2007/6/1 刘秀平、王传坡 倪绍春 重坊镇倪村 149150 1995/1/10 1995/10/30 倪庆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