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淄博裕鑫经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淄博裕鑫经贸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2025 年恒银滨单转字第 001 号《不良资产转让协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已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列明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基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 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淄博裕鑫经贸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淄 博裕鑫经贸有限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淄博裕鑫经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 借款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淄博裕鑫经贸有限公司履行主合同及担保合同 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淄博裕鑫经贸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1 日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联系人:郭经理,联系电话:0543-2110690,地址: 滨州市黄河五路 315 号。 淄博裕鑫经贸有限公司联系人:高涛,联系电话:18265726208,地址:山东省淄博市 张店区新世纪商业街中段 122 号 406 室。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借款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本金 利息 费用 合计 1 山东齐明 炭 素有限公司 县鲁扬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赵方东、夏2960.20 1515.03 0.40 4475.63 由山东惠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邹平 尚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 2960.20 1515.03 0.40 4475.63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2024 年 10 月 21 日(含)之前借款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生效法 律文书项下的延迟履行金,2024 年 10 月 21 日(含)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 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 应支付给淄博裕鑫经贸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延迟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 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 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