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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要房子,房贷还要不要还?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91次
        
 

离婚时没要房子,房贷还要不要还?

邹旭 景宽
【基本案情】
2020 年 7 月 5 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45
万元, 用于 购买房 屋,借款 期限 240 个
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孙某作为张某的
妻子,签署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对上述借款自愿作为共同还款成员。合同
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
张某与孙某夫妻俩未按约定还款。银行遂
将张某、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孙
某提前归还借款本息。
孙某庭审答辩时称,已与张某在 2023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涉案房屋
归张某所有,房屋贷款也由张某负责偿
还,因此银行只能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其
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与张某、孙某
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共同还
款责任承诺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合法有效,有关当事人均应按约履
行。某银行按约向张某、孙某发放贷款
后,张某、孙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及利息,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某银行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宣布借款提
前到期,并要求张某、孙某偿还借款本金
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
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
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
权利。因此孙某所辩称的“与张某已离
婚,房贷及房屋都归张某,房贷与其没关
系”,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张某、
孙某支付某银行所欠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
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房贷也由一方自行
承担,可当房子所有方还不上房贷时,被
债权人(银行)起诉,另一方也成了被告,另
一方可不可以凭借“我们已经离婚且约定
房贷由房子所有人自行负担”的理由,就
不用承担还贷责任了,这样的辩解成立
吗?合法吗?答案是不成立、不合法,也
就是说,即使夫妻离婚后,没要房子的一
方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
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
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
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
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
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即离婚协议中对夫
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
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
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
债权人。
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
割问题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
既判力。但是,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
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作出的,仅
能就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处理,
而不能将债权人纳入其裁判范围。因此,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夫妻
共同债务问题作出的处理,不能改变或消
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
方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
已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来对抗债权人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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