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东区人社监理字〔2025〕第 001 号
东营市众富机电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西二路与北三路交叉路口向西 150 米路南)
经查,你(单位)拖欠员工张振宇工资共 1550 元。你单位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发出《东营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东区
人社监责令字〔2024〕第 41 号),要求你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前足额发放张振宇工资共 1550 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
予履行;2024 年 11 月 21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
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东区人社监告字〔2024〕第 041 号),你单
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前足额发放
张振宇工资共 1550 元,并按应付金额 1550 元的百分之五十向
张振宇加付赔偿金,共计 2325 元(大写:贰仟叁佰贰拾伍元
整)。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东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
自行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1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