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淄博新利源硼业有限公司及贵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卢德先生:我公司根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
院作出(2014)周商初字第 208 号民事生效判决并申请
执行,案号:(2015)周执字 593 号,后我公司申请追加
淄博新利源硼业有限公司的两位股东卢德、李承训为
本案的被执行人,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 0306
执异 146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根据(2020)鲁 0306 执
恢 64 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新利源
硼业有限公司、卢德、李承训在其各银行账户内存款,
截止到 2020 年 2 月 21 日债权已达 680962 . 50 元。我公
司对在上述执行案件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已通过债权
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孙传海,并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我
公司与孙传海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孙传海享有
在上述执行案件中的权利、义务。
特此通知,本通知已经送达,立即生效。
债权人:山东方正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