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宁:原告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与被告焦作弘正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宇
润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张兴龙、张兴芹、张宁宁
票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
鲁 0811 民初 474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
原告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自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
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
状。原告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
院(2024)鲁 0811 民初 4745 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
法院(2024)鲁 0811 民初 4745 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现依法向你公
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逾
期将依法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