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韩成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历城综执处字(2024)第
14032 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历城综执处字(2024)第 14032 号
当事人:韩成雷,男 ,5 4 岁 ,身份证号码:
370121197004****54
联系电话:155899****9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坞西村 156 号
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违反市容环境一案立案调查。经
查,2024 年 8 月 20 日,当事人韩成雷在济南市历城区
港沟街道坞西村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经调查,当事人在限期内关闭了该建筑垃圾消纳场,
在限期内未完成该消纳场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参照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事项编码 3701000217072 的裁量标准,属
于一般阶次。
上述行为违反了《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三十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建筑垃圾消纳
场,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在出入口处
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清洗保洁设施,采
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尘降尘措
施,并实施分区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影像证据
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材料为证。
我局已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
了告知(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口
头或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
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
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
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
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
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依据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
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
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
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
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决定处罚如下:罚款
70000 元。
履行方式: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
票据》到济南市区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
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缴纳完毕,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
收入通用票据》到本机关换回罚款收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城区、高
新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韩道隆 张峰
电话:0531-88897930
办公地点:港沟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
单位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 44 号
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年 11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