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青岛黑鲤路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C6XW8Y0C 法定代表
人:林喆 你公司提交的《年产 10 万吨水泥稳定料、2 万吨乳
化沥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不动产权证为虚假材料,此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关于青岛黑鲤路桥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吨水泥稳定料、2 万吨乳化沥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青环审(城阳)〔2023〕48 号)。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向
你单位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青环撤听告字
〔2024〕003 号),告知了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
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等权
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
权利。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
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书》(青环撤字
〔2024〕003 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自本
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
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