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东区人社监理字〔2024〕第 017 号
山东耀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富海交
运大厦 1402 室)
经查,你(单位)拖欠刘青 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3 月工资共计 11500 元。你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
十条的规定。我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4 日
发出《东营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
令书》(东区人社监责令字〔2024〕第 025
号),要求你单位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前
足额发放刘青工资 11500 元。你单位在
法定期限内未予履行;2024 年 7 月 16 日
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
理事先告知书》(东区人社监告字〔2024〕
第 051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
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
列行政处理: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前足
额发放刘青工资 11500 元,并按应付金
额 11500 元的百分之五十向刘青加付赔
偿金,共计 17250 元(大写:壹万柒仟贰
佰伍拾元整)。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
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
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处 2000 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可在收到本行
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东营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
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
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
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12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