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李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 008 号
单位名称:青岛赛优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铭浩
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 237 号 20 号楼 2205 室
经本机关查实,本机关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向你单位依法送
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青李人社监令字〔2024〕第
0201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李
人社监询字〔2024〕第 7014 号)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
询问,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
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本机关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
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李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
060 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
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裁量基准参
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人社规〔2022〕4 号)》
序号 70 适用条件“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
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标准“处以 12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 12000 . 00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
国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地址:李沧区延川路 2-1 号)缴纳罚款
或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
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岛
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
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
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
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12 月 11 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文书,逾期则
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