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东区人社监告字〔2024〕第 041 号
东营市众富机电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
东营区西二路与北三路交叉路口向西 150 米路南)
经查,你(单位)拖欠员工张振宇工资共 1550 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我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发出《东营区劳动保障监
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东区人社监责令字〔2024〕第 41
号),要求你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前足额发放张
振宇工资共 1550 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足额发放张振宇工资共 1550 元,并按
应付金额 1550 元的百分之五十向张振宇加付赔偿
金,共计 2325 元(大写:贰仟叁佰贰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
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或者要求
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被
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地址:东营区政府办公楼 1 号楼 103 室
联系人:胡迎涛 郭玉峰
联系电话:0546-8212520
东营市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11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