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济综执催告字〔2023〕38 号
当事人:郭朋
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11270913
地址: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办事处西药
王庙村 218 号
2023 年 3 月 13 日,我单位接济南市济阳区
自然资源局移交函(济阳自然移交〔2023〕第
H003 号),称:郭朋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回
河街道办事处西药王庙村集体土地建房屋。
经查实,你未经依法批准,于 2022 年 5 月
擅自占用位于回河街道西药王庙村集体土地建
设房屋的情况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
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七条,参照《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1 版)第 1 条的
规定,2023 年 6 月 26 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
政处罚决定书》(济综执处罚字〔2023〕38 号),行
政处罚内容如下:
1 、责令将非法占用的 413 . 00 平方米集体
土地退还给西药王庙村村委会;
2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413 . 00 平方米土地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 413000 . 00 元罚款。
因当事人至今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在
对当事人罚款 413000 . 00 元的基础上,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408870 . 00 元,共计罚款
821870 . 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四条的规定,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缴纳加处罚款。罚
款缴纳,当事人应当在十日内持本催告书到济
南市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科(地址:济南
市济阳区新元大街 1 号 3 楼 311 房间)开具“缴
款码告知单”后,在济阳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代收罚款银行的就近网
点缴纳。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南
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
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4 年 11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