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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催告书
新人社监催字〔2024 〕第 008 号被催告单位:新泰市丙强 鞋 业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理人:彭康 单位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楼德会 馆 路 1 9 7 号 本 机 关 于 2 0 2 4 年 6 月 6 日 依 法 下 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 定 书 》新人社监罚决字 [2024]第 005 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新泰市人社局财务科缴纳罚款 16000 元,因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 16000 元 ,并 按 每 日 罚 款 数 额 的 3% 加处罚款 16000 元,共计处罚 32000 元。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地址:新泰市府前街 1 5 5 9 号 劳 动 大 厦 邮 编 : 271200 联系人:万昌虎刘 英 涛 电 话 :7222508 执 法 证 号 码 :15090513007 15090513068 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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