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
梁如海:
根据本人与张永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本人将其合法享有的《买卖
合同》项下对贵方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以此派生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法
定或约定的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请求权、诉讼保全申请权、查封权、
申请执行权、违约救济请求权等)】依法转让给债权受让方张永略。受让方张
永略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行使转让方即本人作为债权人时享有的各项
权利,包括不限于作为执行案件(2012)历执字第 234 号的执行申请人,请贵方
向受让方及时履行上述债权资产所涉及的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受让方联系如下: 受让人:张永略,联系电话:13573142222 。
通知人:杨庆会
2024 年 11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