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林凯彬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山东省分公司”
) 与林凯彬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债权转让合同》【信鲁-A-2024-0057 】
),中国信达山东省分公 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但不包 括中国信达山东省分公司及中国信达山东省分公司前手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依法转让
给林凯彬。中国信达山东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林凯彬作为上述债权的受 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林凯彬履行主债 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 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
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林凯彬
2024 年 9 月 30 日
序
号
借款人
借 款 合
同号
币
种
本金 利息 孳息 担保人名称及担保合同号
1
山东金
茂晟贸
易有限
公司
23212015
280727
人
民
币
19730000 15649300 . 71 1658360 . 79
山东捷隆海洋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天福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张 怀 情 、林 明 明
( ZB2321201500000021 、
ZB2321201500000022 、ZB2321201500000023 )
注:1 、单位:人民币元,转让基准日:2024 年 6 月 30 日。2 、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
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合同约定为准。3 、债务人和担
保人应支付给林凯彬的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计算。4 、若债务
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
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5 、若本公告清单中担保人名单出现
遗漏、笔误的,并不意味着青海青海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人仍须
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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