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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山东威尔斯化工有限公司、李树 森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70502198105290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隋团结与胡 珍 然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370521198606181643)签署的《判决债权转 让 合 同 》,隋 团 结 将 其 依 法 享 有 的 (2015)东商初字第 1289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全部债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附属权利,现正式依照法律程序依法转让给胡珍然。请您注意,自本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您应向新的债权人胡珍然履行所有相关义务,包括支付尚未结清的款项及利息。特此通知。通知人:隋团结 202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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