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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李桂芳:我方已将我方对贵方的债权,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 0104 民初 3939 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第二项(贵方应向我方返还保证金 3700000 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你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 36400 元)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宿海涛。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将你所欠的上述债务尽快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并催款。通知人:曲泽一 202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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