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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
楚瑞锋、高树娟: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鲁 07 民终 23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您二人向张爱萍支付借款本金 1240371 . 24 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19850 元。现我已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2 4)鲁 0 7 民终 2323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山东泽晨 (青岛)律师事务所,请向山东泽 晨( 青岛)事务所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转让人:张爱萍 202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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