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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王淑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张玺先与蔡培珍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张玺先将其依法享有的(2020)鲁 0203 民初 4345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 99362 . 13 元债权,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附属权利,现已正式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转让给蔡培珍。请您注意,自本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您应向新的债权人蔡培珍履行所有相关义务,包括支付任何尚未结清的款项及利息。特此通知。通知人:张玺先 蔡培珍 202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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