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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公告
当 事 人 :彭 福 利 ;身 份 证 号 : 370204XXXXXXXX3514 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台东三路 101 号 8 单元 304 户平台搭建建筑物壹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了北综法限拆决字[2024]第 200024 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现令你于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和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有你承担。本机关联系人:满宗杰本机关地址:市北区芙蓉路 5 号联系电话:58582737 青岛市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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