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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张守亮 ( 身份证号 3728021 96603070534) 、魏娟 ( 身份证号 3711021 96811300606) 、胡彦飞 ( 身份证号 3 7 1 1 0 0 1 9 6 9 02160554) 、魏 霞 ( 身份证号 3728021 970040638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及出让人吉涛 ( 身份证号 3711211 98107140037)与受让人张亮 ( 身份证号 3711001 9750403053 X )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吉涛对你们享有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 9 ) 鲁 1102 民初 5523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金钱债权,包括本金人民币 200000 元和利息 ( 以 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1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 24 % 计算 ,已经偿还的 30000 元从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 ) 、律师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 4300 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等依法转让给张亮,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们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张亮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特此通知。债权出让人:吉涛 202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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