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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李人社监罚决字〔 2024 〕第 005 号单位名称:青岛中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智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 130 号 2 号楼 903 室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 130 号 2 号楼 9 层经本机关查实,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青李人社监令字〔 2024 〕第 0151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青李人社监询字〔 2024 〕第 0000039 号)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李人社监罚告字〔 2024 〕第 048 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裁量基准参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人社规〔 2022 〕4 号)》序号 70 适用条件“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以 12000 元以上 16000 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 12000 . 00 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青岛李沧支行(地址:李沧区延川路 2-1 号)缴纳罚款或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9 月 10 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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