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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25 号当事人:莱州恒凡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CH5RMM5U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鲁 FCE392 号车于 2024 年 6 月 1 日 5 时 25 分在崂山水库北岸 S296 K 284 + 800 米处往崂山方向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本 机 关 于 2 0 2 4 年 7 月 2 9 日 作 出 370212202400100 号处罚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崂山区、李沧区、市南区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联系人:范 宁 电话:0532-88898553 本机关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崂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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