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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申树栋、李海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方与籍卫贞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方对你方所拥有的所有债权(2016)鲁 1602 民初 472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有权益,依法转让给籍卫贞,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申树栋、李海艳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籍卫贞履行全部义务。通知人:李辉、李燕、李成友 202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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