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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公 告
(2024) 鲁 1312 破 2 号
本院根据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裁定受理临沂城发翔宇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指定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沂城发翔宇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临沂城发翔宇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10 月 11 日前,向临沂城发翔宇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兰亭路 101 号城发锦江酒店 2 8 楼;邮编 2 7 6 0 0 0 ;联系人:李律师 15552 928688 ,孟律师 1556 3 6 9 6 900 ,固定电话 0539- 7 3 5 9 6 9 8 )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临沂城发翔宇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沂城发翔宇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临沂城发翔宇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9 :00 时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本人的公民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除前述材料外,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其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除前述材料外,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公民身份证及其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 〇 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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