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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告
河北泰山实业集团公司青岛公司并其股东:郑春花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联建合同》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市南区台南路 11 号 3 号楼 2 单元 103 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玖万贰仟伍佰柒拾捌元整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202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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