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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公告
孟芳、王婷: 2012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3 年 8 月 5 日期间,你们二人向催款人借款八次并出具相应《借款借据》,合计借款本金人民币 55 . 5 万元整。因你们二人未在《借款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本息,催款人多次催促你们还款,并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委托律师向你们的住处邮寄催款函但被退回。在此之后,因催款人无法与你们二人取得联系,催款人分别于 2014 年 9 月 9 日、2016 年 9 月 7 日、2018 年 8 月 28 日、2021 年 8 月 16 日通过山东法制报刊登催款公告,催告你们二人履行偿还本息义务。截止现今,你们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催款人再次催告你们二人请尽快按《借款借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催款人:王智毅 202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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