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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告
青岛聚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并 其股东:吴述晓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商 F-238)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 41 号 1 号楼 201 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 2 0 , 538 . 00 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202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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