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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房元、烟台源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晨旭塑料有限公司现通知贵单位,烟台晨旭塑料有限公司已将其享有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 0611 民初 3137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烟台晨旭塑料有限公司对房元、烟台源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合法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判决书确定的占用使用费、清理及恢复原状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转让给烟台晨晨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晨晨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将向你方继续主张上述所有债权及相关权利,你方应按照本通知以及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烟台晨晨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特此通知。债权转让方:烟台晨旭塑料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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