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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当事人:石兆林(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550306****) 本机关查处的你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之 规 定 ,现 将 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违 法 事 实 、理 由 :2 0 2 4 年 4 月,石兆林在历下区佛山苑小区 3 区 3 号楼 305 室西南角外侧平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彩钢板房屋,该房屋形状为 L 型,面积 37 . 62 平方米,现已完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询石兆林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规划意见的复函》(济自然规划函[2024]290 号)意见,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上述的行为作出限期 15 日内拆除上述建筑物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无法向你采取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济历下综执限拆告字 (2024)第 002 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 规 定 ,你 享 有 陈 述 、申 辩 的 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特此公告。联系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 53 号联系电话:0531-81791515 济南市历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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