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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刑一初字第 5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刑一终字第 67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刘 伟 已 委 托 淄 博 监 狱 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提存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请受领人张玉国、赵秀玲自公告之日起五年内到公证处领取。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公证处 202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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