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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青岛东颐锦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将依据 2014 青金商初字第 227 号民事判决书取得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于翠丽(身份证号码:370222196704283441),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于翠丽履行全部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本债权转让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通知人:青岛欣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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