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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 年 7 月 15 日
付元奎:本院受理原告平邑县莲花山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4) 鲁 1326 民初 29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平邑县莲花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付元奎继续履行双方于 2018 年 5 月 19 日签订的《富贵园小区交房合同》;二、被告付元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邑县莲花山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款 430000 元及利息 (利息以 43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平邑县莲花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875 元,保全费 2670 元,由被告付元奎负担。平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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