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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被申请人李颜颜、蔡腾飞、秦真旺、刘合英、李钊、高素珍: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3)第 868 号],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关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通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秦加志、仲裁员许庆德和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刘坤组成仲裁庭审理。请于组庭后 5 日内来本会金融仲裁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琵琶山路与新元路交汇处向东 30 米路南济宁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领取组庭、出庭通知书,并定于公告组庭后的第 15 日上午 9 :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金融仲裁院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4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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