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简介 更多>>
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联系我们 更多>>

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在线QQ:693902560

公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72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鲁民终 46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普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238 号 1601 室。法定代表人:初光,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初光,男,1962 年 1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普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 1 号 7 层 3-705 。

投资人:陈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邦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 36 号鑫苑国际城市花园 3 号楼 1716 室。法定代表人:宋宁,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博普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普公司)、初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普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博普事务所)、山东邦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1 知民初 96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博普公司、初光上诉请求:1 .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 . 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承担。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 . 上海博普公司、初光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2 . 上海博普公司、初光在大众日报上发表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声明,以及在官网 www . bp-loft . cn 及 www . bopu-loft . com 网站首页位置连续九十天置顶发表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3 . 初光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账号上连续九十天置顶发表澄清事实、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 . 邦盟公司系下列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 ZL201922149175 .X 名称为“一种立体停车库”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1922149178 . 3 名称为“一种立体停车库”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192214917 8 . 2 名 称 为“ 一种带有字母车位的停车库”实用新型专利、专 利 号 ZL201922149972 . 8 名称为“一种立体停车库”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1922149973 . 2 名称为 “一种立体停车库”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1922149974 . 7 名称为“一种立体停车库”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1922149976 . 6 名称为“一种带有充电桩的立体停车库”实用新型专利,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均为 2 0 1 9 年 1 2 月 4 日 。2 0 2 2 年 6 月 1 5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对 ZL201922149175 .X 号、ZL201922149972 . 8 号、ZL201922149973 . 2 号、ZL201922149974 . 7 号及 ZL201922149976 . 6 号实用新型专利均出具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五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 年 12 月 28 日,邦盟公司与北京博普事务所签订《专利实施许可授权协议书》,邦盟公司将其作为专利权人获得的全部地下立体停车库专利授权许可北京博普公司进行推广和分许可,许可期限为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至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时止,北京博普公司为邦盟公司专利的唯一被许可人……。初光在其微信(微信号:cg2000cg ,昵称:初光 LOFT 车库专利发明人)朋友圈中发布内容称:法院判决对北京博普罚款 400 多万……继续巡查打击侵权仿冒之李鬼……靠拼凑专利并被专利局宣告无效的北京博普(申请专利公司为:山东邦盟),专靠骗取加盟费谋生……其拼凑的实用新型不仅是建筑界的一场笑话,广大客户也是火眼金睛从未和北京博普签署过任何专利合同,因其劣质的拼凑技术及其失败的做人已被识破……现在小学文化的骗子可能加盟费骗不到了,只能靠断章取义去混乱市场浑水摸鱼。该条朋友圈附有 283 号案件判决书截图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截图,其中,民事判决系初光与案外人博普优化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自驾式非技术立体车库系统专利推广合同”解除,博普优化公司支付初光专利许可分成款、违约金共计 400 余万元,该案与北京博普事务所没有直接关联,民事判决书截图中隐去了博普优化公司的全称,仅留下“北京博普”字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截图内容为:邦盟公司的专利号 ZL201922149974 . 7 名称为“一种立体停车库”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1922149175 .X 名称为“一种立体停车库”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1922149972 . 8 名称为“一种立体停车库”实用新型专利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案外人邓胜红的专利号 202021368028 . 8 名称为“一种 LOFT 结构的节能型地下车库 ”实用新型专利被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案 外 人 王 志 刚 的 专 利 号 202022246291 . 6 名称为“新型 LOFT 结构地下车库”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声称“发明专利最具含金量”,发布的“专利”名词截图中记载发明专利“审批时间一般长达 3-5 年,足见其高价值和含金量”……。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海博普公司、初光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关于虚假宣传。本案中,上海博普公司在其网站中宣传“ LOFT 专利车库仅由上海博普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普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和发明人初光先生进行专利授权、优化设计、签约等”“全国 Loft 车库唯一授权方”“初光-LOFT 专利车库(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 发明家,全国首创……上海建科委特邀专家”“全国首创专利技术”;“全国首创专利技术…持核心技术主导的《既有地下车库增容改造成套技术应用》科研课题成果通过专家论证评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初光在其微信朋友圈声称“发明专利最具含金量”以及发布的“专利”名词截图中记载发明专利“审批时间一般长达 3-5 年,足见其高价值和含金量”,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宣传内容是否为虚假宣传,应从宣传内容的整体上综合进行判断,而不能抽取个别词句作为依据。上述宣传内容在 LOFT 专利车库后备注了“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同时附有专利号为 201510165766X 的“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发明专利证书,初光确为“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北京博普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刚在与初光的往来邮件中,也认可“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为 LOFT 车库,从上述宣传内容的整体上来看,该处的 LOFT 专利车库系指“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专利,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初光作为专利权人具有授权实施许可的唯一性;《既有地下车库增容改造成套技术应用研究报告》显示,初光为项目参与人,评审意见中载明“叠摞式停车技术与既有建筑地下车库改造相结合,……课题成果总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部分专家评审意见中显示有“叠摞式停车技术应是本课题的核心技术”等内容;上海博普公司、初光提交的 2001 年 4 月 12 日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的《会议通知》显示,该单位邀请初光担任上海市建委科研项目论证会专家参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不同,发明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较高,且授权均经实质审查,授权时间较长,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未经实质审查,被无效的概率相对较高,且初光发布的“专利”名词截图中记载发明专利“审批时间一般长达 3-5 年,足见其高价值和含金量”系转发,并非自己编造,因此上述宣传内容并无证据证实为虚假信息,不会误导相关公众,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据此主张上海博普公司、初光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商业诋毁。本案中,初光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利用北京博普事务所与案外人博普优化公司名称中均包含“北京博普”字样的特点,将博普优化公司与初光的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截图中隐去了博普优化公司的全称,仅留下“北京博普”字样,同时声称“北京博普(申请专利公司为:山东邦盟),专靠骗取加盟费谋生”,并用“李鬼”“骗子”等侮辱性词汇形容,使人误认该案为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与初光的专利权纠纷的判决,上海博普公司、初光的上述行为系以传播误导性信息的不当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负面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三、关于责任承担。初光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信息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要求初光在其微信朋友圈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初光同时为上海博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博普公司、初光明知上述诋毁行为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博普公司、初光的主观过错、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等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判决:一、初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微信号:cg2000cg ,昵称:初光 LOFT 车库专利发明人)朋友圈发布声明,承认其发布涉案诋毁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的不当信息,消除不利影响(该声明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并持续 48 小时),如不能履行上述内容,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上海博普公司、初光负担;二、上海博普公司、初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三、驳回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海博普公司、初光提交以下证据:1 .“黄总团队 LOFT 车库推广群”微信聊天记录录屏、 “ A 、夹层车库~田超”的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北京博普事务所网站《告知函》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拟证明北京博普事务所在先发布告知函诋毁上海博普公司、初光,初光后发布涉案朋友圈信息属于合理的商业维权。2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22)鲁 0703 民初 3953 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北京博普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刚谎称其已取得 LOFT 车库专利权人授权,授权案外人徐波在潍坊地区推广 LOFT 车库专利技术,骗取徐波 50 万元保证金。3 . 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项目推广协议及村镇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拟证明北京博普事务所与案外人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晋城第二分公司签署推广协议,声称其为 LOFT 车库的被许可人,经专利人同意,与该公司签署协议,并收取了 30 万元的加盟费,但上海博普公司、初光从未许可北京博普事务所使用 LOFT 车库专利以及相关转授权、许可等。4 . 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专有技术合作推广战略合作协议,拟证明北京博普事务所与案外人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推广合作协议,声称其为 LOFT 车库专利的被许可人及该专利相关技术的受让人,享有 LOFT 车库专利的分许可权,经专利人同意,与该公司签署协议,授权该公司推广 LOFT 车库专利,但上海博普公司、初光从未许可北京博普事务所使用 LOFT 车库专利以及相关转授权、许可等。证据 2-4 拟共同证明北京博普事务所以上海博普公司、初光名义对外诈骗,损害了上海博普公司、初光合法权益,初光发布涉案朋友圈行为系合理商业维权。5 . 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专利公告,6 .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2011 号)(第 52573 号)(第 56339 号)(第 53676 号)(第 56417 号)(第 560170 号)(第 560302 号),7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 73 行初 834 、1691 、14974 号行政判决书,证据 5-7 拟共同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均认定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初光发明专利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邦盟公司提起的相关行政诉讼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侵权恶意明显,初光发布涉案朋友圈系合理维权,且邦盟公司相关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要求上海博普公司、初光承担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8 . 企查查显示的博普优化公司的司法案件、裁判文书、开庭公告信息,拟证明 283 号案件相关信息在企查查网站进行了公示。9 . 企查查“北京博普”搜索结果,拟证明经企查查官网检索“北京博普”,显示名称前 4 个字为“北京博普”的企业数量众多,一般公众无法确认初光所称的“北京博普”具体是指哪家企业,北京博普事务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10 . 北京博普事务所企查查信息,11 . 邦盟公司企查查信息,证据 10 、11 拟共同证明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社保缴费人数均为零,不可能有技术研发、实施能力,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错误,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12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拟证明邦盟公司申请的被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属于应当被严厉打击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13 .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 1675 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初光发布涉案朋友圈属于合理维权。14 . 时间梳理表,拟证明初光发布涉案朋友圈属于合理维权。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 .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第 59708 号)(第 57478 号)(第 58557 号)(第 58542 号)(第 58544 号)(第 568330 号),拟证明发明专利 20151016576 6 .X 以及实用新型专利 20192024824 1 . 6 、20212011169 8 .X 、20212037037 2 . 9 、 202120111695 . 6 、201811635367 . 5 均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宣告无效。2 . 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专利技术推广授权书,拟证明北京博普事务所曾与上海博普公司、初光合作共同推广过多个项目。3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 07 民终 1305 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2022)鲁 0703 民初 3953 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4 .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 1675 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北京博普事务所发送的告知函设计的技术比对为权利要求 1 ,与该判决确定的技术方案比对不同。另查明:二审中,上海博普公司、初光及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均认可初光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发布涉案微信朋友圈信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海博普公司、初光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本院认为,本案中,上海博普公司、初光主张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与上海博普公司、初光不存在竞争关系,北京博普事务所不是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初光发布涉案微信朋友圈信息系客观描述,使用的“李鬼”“骗子”等词汇针对的是博普优化公司而非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针对当事人诉辩,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当事人具有竞争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邦盟公司系立体停车库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北京博普事务所系上述专利的被许可人,初光系“自驾式非机械立体停车系统”发明专利权人,上海博普公司系该专利变更后的申请人,当事人均从事立体停车行业,一审法院认定具备直接竞争关系并无不当。其次,北京博普事务所是本案适格主体。涉案信息虽有段落划分,但仍属于同一条信息。虽然第 1 点和第 2 点信息指向是博普优化公司,但在初光对 283 号判决书中博普优化公司信息遮挡只留下“北京博普”字样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无法依据第 1 点、第 2 点信息确定指向的主体是博普优化公司。但涉案信息第 3 点明确标明(申请专利公司为:山东邦盟),由此界定并结合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截图中显示了邦盟公司名称的事实,该点“北京博普”指向的主体可以确定为北京博普事务所。在此基础上,相关公众会误认为涉案信息第 1 点、第 2 点中的“北京博普”与第 3 点中的“北京博普”是同一主体,均为北京博普事务所。故初光主张其使用“李鬼”“骗子”等词汇只是针对博普优化公司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再结合初光关于因北京博普事务所与博普优化公司均采取了跳单模式,发布 283 号案件判决书系让北京博普事务所知道侵权后果的陈述,可以认定北京博普事务所系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故北京博普事务所本案主体适格。再次,上海博普公司不构成侵权。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商业诋毁信息均是初光等个人通过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并非上海博普公司发布,也未以上海博普公司名义发布,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海博普公司与初光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仅以初光为上海博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认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最后,初光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初光将其与博普优化公司的裁判结果发布,对 283 号案件判决书中博普优化公司信息遮挡只留下“北京博普”字样,但是其在自己发布的信息中并未仅针对该裁判结果发布评论,而是将矛头转向本案的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并使用“李鬼”“骗子”等具有诋毁性的词语,表明其具有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而其通过发布误导性信息的不当方式损害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的商业信誉以削弱北京博普事务所、邦盟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故一审法院认定初光构成商业诋毁,进而认定初光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综合考虑初光的主观过错、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10 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上海博普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初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判决: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1 知民初 960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1 知民初 96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初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微信号:cg2000cg ,昵称:初光 LOFT 车库专利发明人)朋友圈发布声明,承认其发布涉案诋毁北京博普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山东邦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当信息,消除不利影响(该声明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并持续 48 小时),如不能履行上述内容,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初光负担;三、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 鲁 01 知民初 96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初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博普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山东邦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四、驳回北京博普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山东邦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金柱审判员 柳维敏审判员 彭震二○二三年十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强书记员 邢晓宇

 
 
  上一个:债权转让通知书
收藏 推荐 打印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中立 好评 差评
  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山东法制报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本站关键词: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官网山东法制报公告山东法制报广告遗失声明,拍卖公告,公告声明,身份证遗失声明营业执照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