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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青李人社监罚催字〔 2024 〕第 008 号
山东丹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我局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李人社监罚决字[2023] 第 019 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12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依法催告你单位履行义务,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12000 元)及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过催告后 10 日内仍未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 27 号 邮编:266000 联系人:鞠延斌、宋瑞杰 电话:84672785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 年 6 月 25 日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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