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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告
青岛市兴城商品房开发公司:青岛大华实业总公司(原为青岛市沧口区经济联合公司水清沟分公司)于 1989 年 8 月 24 日与你单位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合同编号:兴城开发 (89)商字第 001041 号】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四流南路东侧一层网点(现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 59 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 40847 . 92 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202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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