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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3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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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征收人:葛秀云
曹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9日就曹县老城中心片区(五期)棚户区改造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房屋,经曹县清源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实地丈量评估,出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曹清评报第1-52号)》,房屋建筑面积160.14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面积175.9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 590369元(含搬迁补助费及三个月临时安置费等),大写:伍拾玖万零叁佰陆拾玖元整。因被征收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留置等方式送达给被征收人,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1月4在《山东法制报》对被征收人公告送达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在公告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与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至今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保证曹县老城中心片区(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曹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5日依法作出曹政征补字[2022]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等方式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被征收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山东省曹县文化路路北城投大楼 313室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人:赵先生、孙先生,联系电话:05303639303)领取补偿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曹政征补字[2022]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决定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该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曹清评报第 1-52号)》,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合计为人民币 590369 元,大写:伍拾玖万零叁佰陆拾玖元整。签订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
三、被征收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屋为期房,位于银安湖、青石街等片区安置区,户型面积有约90平方米左右、120-130平方米左右等,安置房均价为每平方米2960元(楼层差价另计),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场均价3928元/平方米计算(楼层差价另计)。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可产权调换建筑面积接近的原则及被征收房屋丈量、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按补偿方案规定自愿选择安置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依据补偿方案规定发放。签订协议后,安置房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价,在被征收人选择了具体的安置房后根据房产测绘部门测绘的最终面积及楼层情况等结算。
四、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有附属物等遗漏项目,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现场核实后,另行按规定评估后予以补偿。
五、限被征收人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完成房屋征收补偿等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曹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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