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 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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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法院公告 |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7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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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郭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郭颢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郭颢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谷建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谷建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谷建录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谷建录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杜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杜芃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杜芃 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杜芃 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崔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崔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崔梅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崔梅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兆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兆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陈兆兴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陈兆兴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瑞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瑞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陈瑞伟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陈瑞伟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洪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洪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洪燕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王洪燕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臧广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臧广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臧广路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臧广路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岳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岳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岳颖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岳颖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于萌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于萌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于萌莎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于萌莎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靖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杨靖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杨靖明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杨靖明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薛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薛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薛强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薛强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正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徐正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徐正华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徐正华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桂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徐桂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徐桂林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徐桂林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新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新坡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新坡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王新坡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晓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晓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晓焕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王晓焕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祥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祥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祥涛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王祥涛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谦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王谦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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