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书
河开通字[2012] 2 号
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2009年9月8日,贵公司与我单位签订了《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合同》(下称建设合同),约定贵公司投资经营水陆两栖滩涂车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为11200万元人民币,于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投资建设,厂及土地闲置超过6个月的,将收回项目用地,处置地面附着物。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设,且自2011年起停建闲置至今,已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达到了解除建设合同的条件。现依据建设合同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的规定,与贵公司解除建设合同,收回项目用地,并对地面附着物变卖处置,将变卖价款依法提存,同时由贵公司承担一切处置费用和提存费用。
自贵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建设合同解除,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贵公司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特此通知。
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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