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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740次
        
 
胡传德: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红庙村村民委员会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812 民初 3349 号案准予撤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肖锡荣:本院受理原告钱洪节与被告肖锡荣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812民初 3917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钱洪节与被告肖锡荣离婚。本公告采用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韩学哲、马彬岩: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韩学哲、马彬岩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812 行审 74号、75 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兖卫计费征字[2018]037 号、[2018]038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刘小兵、魏成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刘小兵、魏成兰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812 行审 62号、63 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兖卫计费征字[2018]105 号、[2018]106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徐松、张晖: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徐松、张晖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鲁 0812 行审 80 号、81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兖卫计费征字[2018]039 号、[2018]040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房康、张珂馨: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房康、张珂馨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812 行审 64 号、65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兖卫计费征字[2018]117 号、[2018]118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张秀兵、袁巧岭: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张秀兵、袁巧岭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812 行审 20号、21 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兖卫计费征字[2018]079 号、[2018]080 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曹忠果、宣兆兰:本院受理原告曹秀山诉被告曹忠果、宣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48000 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主张:2016 年曹忠果从原告处借款 48000 元用于家庭开支,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利息结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曹忠果追要,但曹忠果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宣兆兰与曹忠果为夫妻关系,一直共同生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 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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