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简介 更多>>
山东法制报是山东省唯一法制类综合大报。多次荣获“全国十佳法制报”称号,本报与我省政法各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报,现发行16万份,确保全省9万余个行政村必订阅。山东法制报发行量一直在全国同类报中雄居首位。《山东法制报》是由大众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山东省惟一的法制类综合性报纸。逢周一,二,三,四,五出版,为对开大报,报纸发行量 始终居全国同类报纸首位。多次荣获“全国法制报十佳”和“全国地方法制报样板报”称号。
联系我们 更多>>

电话:15853161263;18905312263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在线QQ:693902560

论文简讯
浅议司法者的“医者仁心”等2则论文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1531次
      浅议司法者的“医者仁心”等2则论文  
 
浅议司法者的“医者仁心”
 
在广大百姓的传统观念当中,罪犯作为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特殊人群,违背了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利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果对其宽宥,就是对被害者的不公,对社会的不公,对法律的亵渎。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罪犯的脸谱也并非如此棱角分明,有些罪犯固然“十恶不赦”,甚至只有对其处以重刑乃至极刑方能达到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形态也向多面化和复杂化衍生,这都需要司法者的正视而非回避,司法者在处断时必须进行综合地评判,尽量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如果司法者在面对罪犯时,仅仅简单地将其视为被刑事追诉的对象,而缺乏立体的观察、全面的视角、人性的透视,往往会事倍功半。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我们也可以进行深入地揣摩,司法者在工作过程中要适时把握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政策作为中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提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宽严并重,以宽济严,以严济宽,这并非概念地简单堆砌,而是对所有司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罪犯,要做区分,是穷凶极恶、丧失人伦之徒,还是心存善意、人性未泯之辈,对前者当依法重罚,对后者可依法适当宽缓。
如果说犯罪是一种社会病,罪犯是特殊的病人,而司法者就是救治这种社会病的医生。医者仁心,司法者在办理个案对待罪犯时,其行为应当沐浴着公正与人性的光辉,嫉恶如仇与悲天悯人并行不悖,是应当有机协调的两个方面。即使面对穷凶极恶般“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必要的人文关怀亦不可少,这是司法的良心所系。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国的宽严相济政策,并不是简单地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理,而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真正体现司法者的良心和仁心所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司法者在法律实务工作中需要警惕的是,要避免自己在日复一日的司法工作中,办案思维趋向简单化和机械化,把自己当作流水线上的操作工,把罪犯物化为没有情感的产品。德国有一个经典案例:有一个马车夫,多年以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名叫莱伦芳格的马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莱伦芳格的这一癖性。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被迫使用了莱伦芳格,结果在途中它又如往常一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缰用力下压。马车夫极力使马尾脱离缰绳,却未成功。此时,马匹狂暴起来,马车夫完全失去了对该马的控制。结果,狂奔的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铁匠,致其脚部骨折。检察官根据上述事实,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但是法院判决被告无罪,理由是,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这个经典案例蕴涵了著名的德国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我们不由揣摩该案的主审法官是在充分考虑到马车夫的生活境地后才作此无罪判决,而且彼时可能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裁判会在刑法理论的发展史中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
司法者是平凡的,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司法者也操持着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生杀大权,其标准和度量就是“法律”这把标尺,如何完美呈现国法之魅力,最大限度地展现我国法律的威仪、维护国家的和谐稳定、维护广大群众的安居乐业,同时对被惩戒者施以最得当的“医治”,需要所有司法者长期、不断地探讨和实践下去。孙洪涛
 
刍议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在此,笔者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一简要的分析与探讨。
截至目前,共有三条相关司法、立法解释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了诠释。三条法律解释的演变,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标准从形式走向实质。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标准定为本人或他人使用挪出后的公款,这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形式认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1年解释)规定:(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司法解释是以“个人使用挪出后的公款”和“为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非法支配公款”双重标准来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比,其范围有了明显扩大。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一立法解释是以“个人非法支配公款(而非单位支配公款)”作为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标准,这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实质认定。
相较于1998年解释和2001年解释而言,2002年解释的不合理之处在于:首先,将公款供其他人使用但行为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有可能是单位的非法借贷行为,通常不能认定为个人的挪用行为,这种情形应排除在外。其次,简单地以“谁之名义”从形式上认定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查证,这种立法上的推定应当慎之又慎。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当理解为:为谋取个人利益而挪用公款。只要挪款人主观上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单位的利益,即便客观上有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反言之亦然。
那么,如何理解“为谋取个人利益”呢?由于个人利益并不局限于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甚至是个人的其他需要,并且“为谋取个人利益”作为行为人的一种主观目的,是否实际谋取到个人利益并不影响其成立与否。因此,其证明便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为谋取个人利益”这一主观目的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证明。一、行为人将公款挪归自己使用,当然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备“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二、行为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借贷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如果实质上收受了他人的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的,也可以认定其具备了“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三、如果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客观上也没有收受他人利益,却存在徇私的客观事实的,也可以认定为“为谋取个人利益”。当然,推定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事实上依据事物之间联系的盖然性进行的推断,其结论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允许行为人提供客观的证据来对推定的结论进行反驳。
       (王建涛)
 
 
 
收藏 推荐 打印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中立 好评 差评
  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山东法制报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本站关键词:山东法制报山东法制报官网山东法制报公告山东法制报广告遗失声明,拍卖公告,公告声明,身份证遗失声明营业执照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