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兰女士:
(身 份 证 号 码 :372426195912250349)
关于济南市舜耕路 219号舜苑中单元 304 室房产事宜,因你提供信息不真实,根据第三人李江廉提供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 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材料原件,以你书写的承诺现特别声明,我公司在2014年10月20 日开具的、金额为伍拾贰万贰仟柒佰捌拾陆元的0020113号收款收据作废,我公司将为李江廉办理房屋相关手续。
特此声明!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